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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史某某、高甲、高乙、高丙和高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史某某,高甲,高乙,高丙,高丁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68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史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高某某的妻子)。被告高甲,女,汉族,住榆林市德径路(系被告大女儿)。被告高乙,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被告二女儿)。被告高丙,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被告三女儿)。被告高丁,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被告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史某某、高甲、高乙、高丙和高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任子洲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