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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柏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餐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华,吉林市餐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柏华,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民办教师,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餐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何平,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平,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满族,吉林市餐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李柏华申请执行吉林市餐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单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协商,于2013年7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