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高秀娟、王帅与王德胜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娟,王帅,王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高秀娟,女,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帅男,1990年11月16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德胜,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高秀娟、王帅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胜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426元,执行费5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德胜到本院交纳全部案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2004)崂王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丰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