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7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朝允与毛福初、邓彬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允,毛福初,邓彬友,翟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772-2号申请执行人刘朝允。被执行人毛福初。被执行人邓彬友。被执行人翟美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彬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