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商初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徐平、李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潘自权,徐平,徐浩,陆丽荣,陆东华,李磊,刘江,马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商初字第03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诉讼代表人周海红,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树春,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潘自权,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平,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浩,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陆丽荣,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陆东华,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磊,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刘江,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马红梅,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被告潘自权、徐平、徐浩、陆丽荣、陆东华、李磊、刘江、马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冯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自权、徐平、徐浩、陆丽荣、陆东华、李磊、刘江、马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诉称,2012年3月22日,被告潘自权、徐浩、陆东华以联保小组成员身份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上述三人即与原告分别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三人分别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年利率15.66%,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即前8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同时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日三借款人配偶徐平、陆丽荣、李磊承诺为各自配偶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和联保小组连带责任。被告刘江、马红梅签订担保书承诺:愿意为上述三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偿还所欠全部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借给三借款人人民币8万元,共计24万元。被告潘自权、徐浩、陆东华于2013年2月22日不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欠本金181161.81元及利息、罚息未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潘自权、徐平偿还借款本金60387.27元及利息、罚息;2、被告徐浩、陆丽荣偿还借款本金60387.27元及利息、罚息;3、被告陆东华、李磊偿还借款本金60387.27元及利息、罚息;4、被告潘自权、徐平、徐浩、陆丽荣、陆东华、李磊、刘江、马红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潘自权、徐平、徐浩、陆丽荣、陆东华、李磊、刘江、马红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被告潘自权、徐浩、陆东华以联保小组成员身份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潘自权、徐浩、陆东华各自配偶徐平、陆丽荣、李磊承诺为各自配偶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和联保小组连带责任,同日,被告刘江、马红梅签订担保承诺书承诺愿意为被告潘自权、徐浩、陆东华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潘自权、徐浩、陆东华分别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2日至2013年3月22日,年利率为15.66%,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即前8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后,被告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3年2月22日,被告潘自权、徐浩、陆东华分别欠原告本金60387.27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证的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承诺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被告潘自权、徐浩、陆东华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潘自权、徐浩、陆东华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逾期还款还应承担逾期利息。被告徐平、陆丽荣、李磊作为共同还款承诺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江、马红梅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自权、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借款本金60387.27元及利息、罚息(以39996.6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3.49%,从2013年2月23日计算至2013年3月22日,以60387.2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3.49%,从2013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浩、陆丽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借款本金60387.27元及利息、罚息(以39996.6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3.49%,从2013年2月23日计算至2013年3月22日,以60387.2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3.49%,从2013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陆东华、李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借款本金60387.27元及利息、罚息(以39996.6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3.49%,从2013年2月23日计算至2013年3月22日,以60387.2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3.49%,从2013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四、被告潘自权、徐平、徐浩、陆丽荣、陆东华、李磊、刘江、马红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3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艳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