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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14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梁中周诉被告戴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周,戴华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427-1号原告梁中周,男,1972年4月7日出生。被告戴华山,男,现年40岁。本院受理原告梁中周诉被告戴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中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中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