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时塑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盈润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源华橡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时塑业有限公司,安徽盈润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源华橡塑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二初��第00264号原告:天长市天时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宏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盈润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梅,该公司经理。被告:天长市源华橡塑制品厂。负责人:许梅,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天时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盈润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源华橡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