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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军艺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艺军,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52-1号申请执行人徐艺军,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军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军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已执行回案款750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