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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秀珠与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珠,陈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573号原告:胡秀珠,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陈美珍,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珠诉被告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当场给付完毕,原告胡秀珠于2013年7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秀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