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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飞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纪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纪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赵飞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矸明州路172号1-3层。代表人:王成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胡纪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雷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纪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飞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飞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纪红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飞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胡纪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飞雷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