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执字第002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赵迺军与向林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迺军,向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283-4号申请执行人赵迺军,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向林林,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向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林林立即给付申请执行赵迺军赔偿款,但被执行人向林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向林林所有的豫Q-×××××号汽车一辆,进行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行人赵迺军愿意已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25000元接受此车。法院依法将向林林所有的豫Q-×××××号汽车作价人民币25000元交申请执行人抵偿赔偿款及相关费用,且申请执行人赵迺军表示同意接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向林林所有的豫Q-×××××号汽车一辆作价人民币2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迺军抵偿赔偿款及相关费用。二、此车主向林林未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证件,将向林林所有的豫Q-×××××号汽车一辆以物抵债给赵迺军。三、申请执行人赵迺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张树兵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30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