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沈章友与李忠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章友,李忠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沈章友。被告李忠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章友与被告李忠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章友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章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50元由原告沈章友负担。审判员 李运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