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44)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丛行初字第50号原告李朋。委托代理人李志。被告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原告李朋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交通行政管理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邯郸市公安交警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朋负担。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王建永审判员 范建芝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