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冯焕与白文华、王守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白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委托代理人文军成。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及原审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于2013年7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退还上诉人冯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