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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钢北支行与宋献峰张运华张中华张现昆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壹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钢北支行,宋献峰,张运华,张中华,张现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钢北支行被执行人:宋献峰,男,住任县。被执行人:张运华,男,住隆尧县。被执行人:张中华,男,住隆尧县。被执行人:张现昆,女,住隆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献峰名下位于隆尧县京鑫大厦2单元1002南门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献峰名下位于隆尧县京鑫大厦2单元1002南门房产。证号01005451。查封期为2013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