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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毕惠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惠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绍兴市越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秋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刚、黄良远。被告毕惠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惠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