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执宇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朱学知与被执行人王富兵合作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学知,王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宇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朱学知,男,汉族,l955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住肃州区。被执行人王富兵,男,汉族,1973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朱学知与被执行人王富兵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张中民终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富兵返还申请执行人朱学知投资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87.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富兵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富兵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台县支行的存款20587.5元(账号:2712042001023076907)予以冻结,请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