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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执宇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朱学知与被执行人王富兵合作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学知,王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宇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朱学知,男,汉族,l955年4月出生,大学文化,住肃州区。被执行人王富兵,男,汉族,1973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朱学知与被执行人王富兵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张中民终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富兵返还申请执行人朱学知投资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87.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富兵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富兵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台县支行的存款20587.5元(账号:2712042001023076907)予以冻结,请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