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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学华与张增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华,张增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661号原告李学华,农村居民。被告张增德,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华与被告张增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华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