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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民终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宝鸡达鑫远运输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达鑫远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民终字第00919号上诉人宝鸡达鑫远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宝鸡达鑫远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91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宝鸡达鑫远运输有限公司称:上诉人雇佣的司机尚宽利驾驶上诉人所有的陕C338**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运煤炭,在运输中,司机尚宽利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倒换煤炭,咸阳市大秦汽车有限公司、姬超因此将上诉人车辆扣押至今。上诉人对该车享有物权,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咸阳市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尚宽利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仅作出拘留和罚款的决定。故原审裁定以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宝鸡达鑫远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因对陕C338**号车的所有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原审裁定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审不予受理裁定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娟芳审 判 员  王 亮代理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