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正廉与被告刘大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廉,刘大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504号原告:刘正廉。被告:刘大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原告刘正廉与被告刘大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郭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程姣、人民陪审员胡晓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正廉、被告刘大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正廉诉称原告:2013年3月27日,原告驾驶辽AEW4**号车行驶至大东区凯翔一街时与被告刘大治驾驶的辽A042**号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该起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肇事司机刘大治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修理费1600元,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给我,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8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大治辩称:肇事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当时是我开的车,但停运时间是3天,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我认为相关费用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中我公司已经对原告车辆定损1600元,我公司已经赔偿完毕,对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原告驾驶辽AEW4**号车行驶至大东区凯翔一街时与被告刘大治驾驶的辽A042**号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刘大治负事故全部责任,辽AEW4**号车司机刘正廉无责任。原告的辽AEW4**车辆送至沈阳市广恩汽车修理厂修理,修车3天,发生修理费1600元、停运损失660元。另查,辽A042**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刘大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且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给付原告刘正廉修车费16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租车挂靠协议、出租车协会证明信修车证明、沈阳市广恩汽车修理厂修车费收据、车辆行驶证;被告刘大治提供的驾驶证、行车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大治负事故全部责任,辽AEW4**号车司机刘正廉无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大治作为辽A042**号车的所有人,对该车辆享有的支配、管理、收益的权利,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正廉所有的辽AEW4**号车辆系从事交通运输出租车辆,依据出租车行业协会的证明信证明,出租车主日营运收入平均为220元,原告车辆停运3天,产生停运损失660元。对于原告产生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剩余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部分由被告刘大治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强制保险,合同内容由保监会制定,其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本院依法对该条款不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限额内排出原告停运损失4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刘大治赔偿原告刘正廉停运损失26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正廉停运损失费400元;二、被告刘大治赔偿原告刘正廉停运损失260元;以上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大治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郁代理审判员 程 姣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阎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