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秀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蒋秀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48号原告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尹伟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曼嘉,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蒋秀彩,住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秀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审判员 赖丽恂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启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