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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华士勇与鲁中新、鲁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士勇,鲁中新,鲁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972号原告华士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春林,男,汉族,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中新,男,汉族,农民。被告鲁中华,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士勇与被告鲁中新、鲁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士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华士勇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员田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