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亚美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亚美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亚美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冠兴。委托代理人陈马强、叶凤婷,系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孙润,系佛山市南海区车乐园汽车用品商行的经营者,经营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0682600841145。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第6930915号“OZIO奥舒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载充电器商品;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周 森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善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