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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六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花福权诉花福祥、第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办事处上瓦房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福权,花福祥,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办事处上瓦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170号原告花福权委托代理人石红菊被告花福祥委托代理人代玉香第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办事处上瓦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福新委托代理人朱春江原告花福权与被告花福祥、第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办事处上瓦房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福权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红菊、被告花福祥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玉香、第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办事处上瓦房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朱春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福权诉称,2002年春我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办事处朱庄子村委会签订了口头承包合同,2003年4月3日补签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20年,面积为36亩,位于本村河套西花生地。我与被告花福祥于2002年初达成口头协议,被告耕种原告8亩土地,耕种时间为10年,租金共计3200元整。现耕种租期已满,我要求收回耕地,但被告拒绝返还,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原告承包的8亩土地经营权退还给原告,赔偿土地经营收益每亩1000元,合计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花福祥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2年春花福祥、朱振光、王淑君、李德福、花福权五家承包村里机动地40亩,每亩40元,承包费16000元,承包期10年。具体到每家是8亩,承包费是3200元。当时是由原告出面与村里签的承包合同,我把承包费3200元也交给了原告并由他转交给村里。原告提供合同是不真实的,当时签的合同是10年不是20年。承包费的金额也不对,每亩土地是40元,总金额应16000元,合同却写的是15000元。我方认为机动地不允许承包20年,村委会研究应有会议记录。原告所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证及合同都是不真实的,故不同意将地返还给原告。第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办事处上瓦房村委会辩称,我们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承包法是2003年颁布的,辽宁省关于机动地的规定是2005年颁布的,合同是之前签订的,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土地应由原告承包经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有亲属关系。2002年春,由原告花福权出面承包了朱庄子村河道西边花生地。该地由花福权的亲属花福祥、朱振光、王淑君、李德福各耕种8亩,并各支付给原告10年的土地承包费3200元。2003年4月30日,原告与第三人补签合同书一份,注明:经村委会、支委会、村民代表会协商决定甲方(第三人)将本村河道西边花生地承包给乙方(原告)耕种或植树造林并立合同为凭“一、土地面积36亩,二、期限20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承包费27000元,前10年15000元,后10年12000元,四、付款方式,2002年4月交付15000元,2003年4月前交付12000元”。第三人分别于2002年3月20日、2003年6月15日为原告出具了15000元及12000元的收款收据。2004年12月31日原告取得36亩机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耕种其中的8亩土地至今。另查明,朱庄子村与上瓦房村于2003年进行合并,合并后称名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办事处上瓦房村民委员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第三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机动地应当收回,机动地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已经长期发包的机动地可将机动地收回,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根据以上的法律及地区规章规定,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书确认年限为二十年,且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因此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现诉争土地的所有权人应为村委会,故花福权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土地属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晶审 判 员  李 爽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