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海的通讯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吴明盾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海的通讯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吴明盾,深圳市润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86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表人李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斐,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海的通讯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盾。被申请人吴明盾,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深圳市润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霖。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济仲裁一案[受案号:2013第808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140370.6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吴明盾、海的通讯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润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40370.6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长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