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驿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晋豫陈某某与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晋豫陈某某,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驿行初字第100号原告陈晋豫陈某某,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大利,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法定代表人许志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岭,驻马店市公安局监督部法制队干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安文,驻马店市园分局干警。特别授权。原告陈晋豫陈某某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3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法院不再对其诉讼一案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晋豫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华云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古 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