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6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明东与秦维升、单连文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东,秦维升,单连文,秦和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670-1号原告赵明东。被告秦维升。被告单连文。被告秦和智。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明东与被告秦维升、单连文、秦和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呀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秦维升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东)1996号(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被告秦维升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东)1938号9幢3单元301室(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被告秦维升之妻孙爱英名下的位于高密市许家庄村(房权证号为:2.2-00331**号)房屋一套。查封被告单连文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葛家庄社区站南街(西)28号(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办理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两年,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