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谢德高申请执行张家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高,张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367-2号申请执行人谢德高,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张家才,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关于谢德高与张家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泸泸执字第367-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家才在中国农业银行科维支行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