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昊与被告刘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昊,刘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刘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身份证号412322196809142119。被告刘晓兰,女,36岁,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食品街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昊与被告刘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