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赵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赵彦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负责人赵新功,支行长。被告赵彦东。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赵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邮储银行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