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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花春叶与被执行人雷富平、刘喜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春叶,雷富平,刘喜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花春叶,女。被执行人雷富平,男。被执行人刘喜会,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花春叶与被执行人雷富平、刘喜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富平、刘喜会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