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许慧与苏长军,席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慧,苏长军,席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许慧。被告苏长军。被告席忠玲。原告许慧与被告苏长军、席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慧、被告席忠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慧诉称,被告苏长军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29.5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到期后,苏长军未能按约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有关诉讼费用。被告苏长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被告席忠玲辩称,我与被告苏长军虽系夫妻关系,但被告长期不回家,且被告苏长军在外借款之事,本人从不知晓,本人不应承担给付借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被告苏长军因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9.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0日前归还,如一方违约则承担自应付之日起按应付利息的百分之一计算。其中2011年7月29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以账号为461157379588汇至被告94600元,被告苏长军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许慧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计100000元),用途合法工程周转。期限2011年10月29日至2012年4月29日”。2011年1月1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以帐号为461157379588汇给被告苏长军122980元,被告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慧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计130000元)。用途合法工程周转。期限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2012年1月6日原告的姐姐许安玲按照原告旨意给被告苏长军现金37840元,被告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安玲人民币肆万元整(计40000元),用途合法工程周转。期限2012年1月6日至2012年4月6日”。被告苏长军原连云港酷歌置业有限公司的副经理金立南、会计刘海虹出庭作证,证实被告欠原告的借款事实属实。庭审中,原告要求变更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255420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承担利息。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给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款合同、银行汇票、婚姻登记证明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对超过的利息予以调整。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被告逾期未履行义务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席忠玲抗辩因其丈夫苏长军长期不回家,且在外边的借款本人从不知晓,本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抗辩理由,因其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抗辩事实存在,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苏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依法共同承担给付借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长军、席忠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慧人民币255420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冯尊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