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园林局与被告伏治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园林局,伏治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南部县园林局。法定代表人周成,局长。委托代理人柴洪勇,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伏治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园林局诉被告伏治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园林局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园林局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园林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南部县园林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敬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