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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军与广西博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军,广西博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14-1号申请人苏军。被申请人广西博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南宁市壹路顺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三楼。申请人苏军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现金1万元作为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西博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军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博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绍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