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卢跃仙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全鑫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卢跃仙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67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合肥全鑫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燕。委托代理人:洪智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燕儿。委托代理人:戴毅。委托代理人:朱华荣。原审被告:卢跃仙。上诉人合肥全鑫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卢跃仙因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1)金兰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全鑫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全鑫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肥全鑫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上诉人合肥全鑫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