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山野猴茶业有限公司与赵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野猴茶业有限公司,赵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黄山野猴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满仓,董事长。被告:赵振华,男,黄山震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了原告黄山野猴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利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