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康洪军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康洪军。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康洪军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4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