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明巧与宋康、肖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巧,宋康,肖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陈明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明凯,男,汉族。被申请人宋康,男,汉族。被申请人肖卫。申请人陈明巧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康驾驶、肖卫所有的陕CC39**号车辆予以保全扣押。申请人称,2013年6月26日17时30分,被申请人宋康驾驶陕CC3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车刘村华美佳苑小区内由西向东倒车时,将申请人陈明巧撞到致其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西公交认字未央(2013)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康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陈明巧无该事故责任。现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保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康驾驶、肖卫所有的陕CC39**号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思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