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澄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侯倪良,男。被告白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白石海,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倪良、被告委托代理人白石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6日登记领取结婚证。2011年9月11日生育一男白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家庭教育等有差异,婆媳关系一直处理不好,经常争吵不休,且被告家人对原告不好。加之被告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婚后经治不愈,致使夫妻关系无法维持,无奈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儿子白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给原告,从2013年4月起至2031年4月止。3、归还原告嫁妆。被告白某某辩称,1、双方婚姻基础好,感情深厚,且婚后生一爱子,对未来美好生活充满信心。因此被告从内心明确向原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2、被告请求进一步做好双方调解工作,维护婚姻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6日领取结婚证,同年古历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9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白某甲,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12月21日原告回居娘家,被告叫其回家未果,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作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虽原告回居娘家双方分居,但夫妻感情尚未发展到破裂的程度,且原告当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智斌审 判 员  齐明明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权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