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聂万锋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东圣建材有限公司、李仁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万锋,铜川市耀州区东圣建材有限公司,李仁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聂万锋,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东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泉职务:经理被告:李仁钦,男,汉族,上海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万锋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东圣建材有限公司、李仁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万锋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万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万锋撤回对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东圣建材有限公司、李仁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聂万锋负担。审判员  石晓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