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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民一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四公司与西安联丰百货商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四公司,西安联丰百货商场,西安新城信丰家电经贸部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一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住所地:西安市二府街**号。法定代表人:金万光,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高琦,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四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汪世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众,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旭,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联丰百货商场。住所地:西安市骡马市**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安,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方方,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西安新城信丰家电经贸部。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根成,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联丰百货商场及原审第三人西安新城信丰家电经贸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高琦、王旭,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利众、王旭,被上诉人西安联丰百货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杨志杰、委托代理人杨新安、任方方,原审第三人西安新城信丰家电经贸部的法定代表人杨志杰、委托代理人陈根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安市市区机关房产管理所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96元、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第四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9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晓锋审 判 员  王小凤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