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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桂英与被执行人梁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桂英,梁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牛桂英,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李亚梅,吉林市丰满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梁文忠,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万通公路养护公司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牛桂英申请执行梁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梁文忠身体多病,无能力偿还债务,仅有工资被本院另案冻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