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行查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沾化卫生局与谭振兴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沾行查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刘振宇,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谭振兴,男,193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沾化县大高镇谭家村。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卫生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输液、中医的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2、处以罚款3000元。被申请执行人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卫生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沾化县卫生局作出的沾卫监(医)罚字(2012)年第025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梅亮审判员 杨新军审判员 楚雪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