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3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宋立宾与宋立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宾,宋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399-2号原告宋立宾。被告宋立春。本院在受理原告宋立宾与被告宋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立春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夏庄镇栾家店村中心大街东侧楼房两间两层及平房一处,期限两年。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交易、变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