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香雪亚洲饮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鹰金钱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香雪亚洲饮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鹰金钱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香雪亚洲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鹰金钱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汉贤,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广州市香雪亚洲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亚洲)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鹰金钱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金钱公司)、一审被告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香雪亚州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案由定性错误,从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定性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主要证据不足,本案缺乏认定事实的关键性证据,裁判的基础不牢固,据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作出的裁判结果错误。(三)一、二审法院部分事实未查清。(四)二审法院违背了法律的严谨性及在判决书对2013年3月27日的庭询质证无任何表述,企图掩盖超期审理和违法取证的事实。(五)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根据鹰金钱公司与香雪制药、香雪亚洲签订的《2010年度生产物料及低值易耗物资采购招标书》、《香雪制药2010年度物料采购供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涉案合同关系是由鹰金钱公司按照香雪亚洲的订单要求生产橙宝汽水、沙士汽水、碧柠汽水、金典沙士等瓶盖,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香雪亚洲再给付相应的报酬,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且在一审答辩中,香雪亚洲亦明确涉案纠纷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各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性质,并确认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涉案讼争货款及投标保证金的支付主体均为香雪亚洲,并判决香雪亚洲向鹰金钱公司支付因2011年2月23日、3月2日采购订单而于2011年5月21日收取货物的货款64000元以及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香雪亚洲并未提起上诉,应当视为同意一审判决。香雪亚洲现对一审判决后其未提出上诉而予以采信的64000元货款等有关事实重新提出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审法院改判的鹰金钱公司尚未交付的瓶盖数量及处理问题。鹰金钱公司主张根据2011年2月23日、3月2日采购订单,除一审法院认定的已交付货物而产生的货款64000元外,还有价值297290元货物因香雪亚洲拒绝送货及收货而尚存放在其公司,该部分货款也应由香雪亚洲支付。香雪亚洲则主张采购订单先由其盖章后传真给鹰金钱公司,再由鹰金钱公司加盖公章后回传,但上述两份采购订单均未加盖公司公章,因此对该两份采购订单不予确认,并为此提交了下单日期分别为2010年7月1日、7月8日、9月6日、9月25日、9月27日的采购订单5份,鹰金钱公司与香雪亚洲均在该5份订单上加盖公章。鹰金钱公司则主张香雪亚洲制订好采购订单后无需加盖公章即直接传真给鹰金钱公司,鹰金钱公司为此提交了下单日期分别为2010年5月4日、5月21日、5月28日、7月1日、7月8日、7月16日、7月23日、11月5日以及2011年1月13日、2月23日、3月2日的《广州市香雪亚洲饮料有限公司物料采购订单》11份,香雪亚洲或香雪制药均未在该11份订单上加盖公章。由于香雪亚洲提交的5份采购订单,仅载明要求鹰金钱公司生产沙士瓶盖1370.54万只、碧柠瓶盖823.72万只、橙宝瓶盖550.81万只、荔枝味瓶盖50万只,该5份订单上的货款价值远比香雪亚洲为涉案合同所实际支付的货款少,而鹰金钱公司提交的2010年5月4日至2011年1月13日的采购订单则载明香雪亚洲要求鹰金钱公司生产沙士瓶盖2207.54万只、碧柠瓶盖1121.72万只、橙宝瓶盖768.81万只、荔枝味瓶盖110万只、金典沙士瓶盖50万只,该11份订单载明的内容则与涉案实际履行情况较为接近。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香雪亚洲所提交的5份订单不能真实反映涉案当事人的实际交易情况,从而未采信香雪亚洲有关采购订单均应加盖公章才生效的主张并无不当。由于涉案争议的二份订单除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下单日期、有效期限外,其他合同的格式、内容、香雪亚洲的委托代理人、电话号码等内容均与其余订单基本一致,结合一审法院依据该两份订单确认香雪亚洲尚欠货款64000元并判决其支付后,香雪亚洲也未对此提出上诉的事实,二审法院采信鹰金钱公司提交的2011年2月23日、3月2日采购订单,经现场勘验核实鹰金钱公司已依据订单要求所生产的成品和半成品数量之后,参照订单价格计算得出成品货物价值,酌定半成品按照成品价格的50%计算得出半成品货物价值,并判决香雪亚洲支付亦无不当。香雪亚洲向本院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判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香雪亚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香雪亚洲饮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瑞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