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解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志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焦作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世纪新区。法定代表人苗红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邡,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邓志超,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西路世纪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志超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为元,由原告焦作市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