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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春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3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春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老街行政村老街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8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后被依法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春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春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春强在公吉寺镇自家开的超市里,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以5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林海”牌两轮摩托车,该摩托车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2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春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通知书,现场图,证人王晓宇的证言、张亚丽的证言、陆阳的证言、张燕的证言,书证“行政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春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主动自首,且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春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二百七十四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会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雨晨书记员(代)  黄桂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