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姚收麦、姚明刚诉景金本、樊建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收麦,姚明刚,景金本,樊建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99号申请人姚收麦,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申请人姚明刚,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济市。被申请人景金本,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被申请人樊建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姚收麦、姚明刚与被申请人景金本、樊建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收麦、姚明刚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景金本驾驶的属被申请人樊建娃所有的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的晋08.129**号变型拖拉机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宁新来所有的晋MYNX**号小型轿车及现金2000元为该申请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现停放在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景金本驾驶的属被申请人樊建娃所有的晋08.129**号变型拖拉机一辆予以查封;二、将案外人宁新来提供担保的晋MYN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宏学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