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文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广西钦州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黄秀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云,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兰,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原告广西钦州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安伟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威宏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唐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钦市价格字(2006)8号文件》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兰支付给原告广西钦州方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508元、违约金248元、垃圾清运费160元,共计为299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黄文兰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安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威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