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张某乙,男,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自: